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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期貨經紀商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交易及結算交割之憑證、單據、帳
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本會查核。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
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