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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期貨經紀商對客戶在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挪用為
其他客戶保證金、權利金、結算交割費用、佣金、其他手續費或不足款款
項之代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