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買賣,應於成交後即時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
交易人。
前項買賣報告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成交日期。
三、國外期貨交易所名稱。
四、成交期貨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
五、單價及總成交價格。
六、賣出或買入。
七、非沖銷或沖銷。
八、所需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
九、應收或應付金額。
十、交割幣別。
十一、佣金、手續費及其他國外費用。
十二、稅捐。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前項買賣報告書之格式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