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期貨經紀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存
證。
期貨經紀商以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傳輸設備向國外期貨經紀商
或期貨交易所傳輸買賣委託書內容時,應將所傳輸內容存檔備查。
前二項之錄音及傳輸內容至少應保存二個月。但期貨交易委託有爭議者,
應保存至期貨交易人確認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