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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由業務員依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
人當面或書信、電話、電報或其電傳視訊之委託填寫買賣委託書。
買賣委託書除委託人當面委託並簽章或當事人事前另有約定者外,期貨經
紀商應於事後交由委託人補行簽章。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保存足資證明委託事實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