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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對客戶應建立左列資料: 
一、姓名、住所及通訊處所。 
二、職業及年齡。
三、資產之狀況。
四、投資經驗。 
五、開戶原因。
六、其他必要之事項。 
期貨經紀商對前項之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