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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期貨經紀商應依開戶順序編列帳號。但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開戶後若有一年未從事期貨交易者,得予註銷,已註銷之空號不得填補使
用。
期貨經紀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予核對有無錯誤遺漏
,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不得接受其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