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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期貨經紀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十或少於所收客戶保
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期貨經紀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或少於所收客戶保
證金總額百分之十五時,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
單,並向本會提出改善計畫。
前二項之比率,得由本會視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形及期貨經紀商業務狀況
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