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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期貨經紀商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其流
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
前項負債總額之計算,得扣除依前條規定所提列之違約損失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