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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財務預測資料綜合分析:
一、銀行應就未來三年度之財務預測資料,至少分析下列項目:(附表十七)
(一)財務結構:
1.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
2.負債占資產比率。
3.存款占淨值比率。
4.固定資產占淨值比率。
(二)償債能力:流動準備比率。
(三)經營能力:
1.存放比率。
2.逾放比率。
3.利息支出占利息收入比率。
4.總資產週轉率。
5.員工平均營業收入額。
6.員工平均獲利額。
(四)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2.股東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每股盈餘。
二、保險公司應就未來三年度之財務預測資料,至少分析下列項目:(附表十八)
(一)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
2.各項責任準備金對淨值比率。
3.不動產對淨值比率。
4.流動比率。
(二)經營能力:
1.資金運用率。
2.總資產週轉率。
3.費用率。
4.自留賠款率。
5.員工平均保費收入額。
6.員工平均獲利額。
(三)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2.股東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資金運用收益率。
5.每股盈餘。
(四)業務穩定度:
1.保費收入變動率。
2.自留保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