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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證券商經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後,其依規定所報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未達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條件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其應於一年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廢止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