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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案件,須檢具申報書(附表三十二、附表三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
前項申報案件,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下列各款之營業日生效:
一、無償配發新股者,為三個營業日。
二、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者,為十二個營業日。
三、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減少資本者,為七個營業日。
四、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之申報案件,為十二個營業日。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所列情形之一,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