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委員會議事紀錄,應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出席人員認應記載之其他事項。
前項議事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紀錄如有錯誤
、遺漏,得於下次會議宣讀時提請主席裁決更正。但涉及機密部份,得於
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經宣讀無誤或更正後,即時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