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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登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應備具左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
財政部提出之。
一、申請書。
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 (校驗後發還) 及其影本。
三、履歷表。
四、身份證明。
五、二寸半身正面脫帽像片一式二張。
六、證書費。
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財政部發給證書,並刊登公報公告之。其不
合規定者,即限期補正或將原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