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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檢附下列書件,
報經證期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募集或追加募集發行計畫 (附表) 。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三、公開說明書 (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者免) 。
四、董事會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議事錄。
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規定資格之
證明文件影本。
六、基金保管機構無第十七條規定所列各款之聲明文件。
七、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取具之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
意函影本。
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填報並經專家審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
九、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證期會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提相關書件予以審查,如未發現異常情事,
證期會應於受理申請核准或最後補正送達日起三十日內核准。但其申請募
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涉及外匯業務、其投資範圍及發行條件與
現有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顯有不同情事,或證期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
要者,不在此限。

附表:
募集 (追加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計畫
壹:本次募集計畫重要內容:
一、發行額度。
二、投資地區及範圍。
三、投資基本方針、策略、特色。
四、募集能力與經理能力。
五、預計基金成立時之規模。
六、對公司及證券市場可能產生之影響及其效益之評估。
七、基金保管機構遴選標準與評估過程及結果。
八、債券型基金應再載明下列事項:
(一) 潛在申購客戶之名單與申購金額及其變動風險之評估與管理。
(二) 投資標的與操作方式。
(三) 交易對象評估作業。
(四) 交易及交割管理作業。
九、涉及海外投資應再載明下列事項:
(一) 取得海外資訊之管道。
(二) 海外顧問契約之重要條款。
十、追加募集案件應再載明下列事項:
(一) 開放贖回之日期,及該日起至申請送件日是否屆滿二個月。
(二) 申請日前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
率及是否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貳:本次募集基金與公司已發行基金之比較:
一、投資地區及標的。
二、投資基本方針、策略、特色。
參:行銷方式:
一、最近募集三個基金之銷售經驗:
(一) 該等基金成立時之規模及自然人分散情形。
(二) 經理公司及各承銷商之銷售單位及比例。
二、預計本基金申請成立時自然人投資分散情形。
三、本次承銷商及代理機構之遴選過程。
肆:本次募集 (追加募集) 發行計畫之必要性、可行性評估。
伍:截至申請日前一個月止,符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之公司名稱與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