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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經營下列業務者:
一、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三、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四、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期會) 核准之有關
業務。
前項第一款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