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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海外股票經於國內市場出售後,華僑及外國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自國內市場買入後,至國外市場交易。其所需資金之結匯事宜,應委託保管機構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