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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對於股東未領回之股票及公司備用空白股票應訂定管理辦法及盤點計畫備供查核。
公司自辦或受託辦理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之股務者,應將前項管理辦法及盤點計畫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