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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5 條
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將股東以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於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之電子投票平台辦理公告。
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將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並於股東會開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