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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23 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對於第一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應於股東會後,依下列規定年限保存之:
一、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二、公司提供之視訊會議之錄音錄影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