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1 條
股東因變更戶名辦理留存印鑑或簽名式變更者,應填具變更戶名申請書,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存新印鑑或簽名式,連同新印鑑卡、持有股票、變更戶名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辦理前項變更戶名時,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