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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至第六條,其適用情形如下: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開始日適用。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開始日適用。但自願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者,應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開始日適用。
三、未依前二款規定辦理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依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