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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符合第三條、第五條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確保保戶及員工權益。
二、具備專業能力經營保險公司。
三、長期經營承諾。
四、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十年增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