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一、發起人失蹤、死亡。
二、發起人經監護之宣告。
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一。
四、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前二項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保險公司籌備處應於全國性之日報公告,並刊登於顯著之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