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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者,其購買第三條及第四條之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發行人,須最近二期不同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化稅後淨利均為正。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保證人、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發行人,須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三、不得購買無信用評等或信用評等等級未達第五條第一款所訂評等標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