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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保險業購買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有價證券,其投資條件及限制如下:
一、除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或相當等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二、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該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符合前款規定。
三、保險業擔任創始機構者,不得購買以其金融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但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以其金融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在此限。
四、保險業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之發起人者,得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購買該不動產投資信託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五、保險業擔任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者,不得購買以該不動產為基礎所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但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以該不動產為基礎所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者,不在此限。
六、保險業擔任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購買其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