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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保險業得購買國內私募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
一、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票。
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有擔保公司債。
三、最近一年內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普通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五、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私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有價證券。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發行人須最近二期不同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化稅後淨利平均為正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行人為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二、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三百以上。
三、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經其董事會決議同意。
第一項第二款之保證人及第三款之發行人須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