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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32 條
為確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營運健全,中華郵政公司應置精算人員,並
指派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
前項精算人員係指從事保險精算相關工作,並具金管會認可之國內精算學
(協)會之正、副會員資格,或金管會認可之保險學術機構所舉辦之精算
人員考試及格取得證件,或於本辦法施行前,報經金管會登記為精算人員
在案者。
第一項簽證精算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精算人員。
二、實際從事保險精算工作五年以上。
三、曾參加由金管會指定或認可之簽證精算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