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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公證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公證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
公證人公司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公證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曾擔任公證人之簽署工作五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公證人業務。
前項總經理之委任或解任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