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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舉發違反本保險事件後,舉發單位應於舉發當日或翌日上午十二時前,將
該舉發違反本保險事件有關文書或電腦資料 (以下簡稱文件) 送由該管機
關於舉發之日起四日內,移送管轄機關。但管轄機關在同一直轄市、縣 (
市) 者,以二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