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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要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要保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
一、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
二、被保險汽車報廢。
三、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應支付終止前已到期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