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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代保險業墊付其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時,須經審核調查確實符合各項墊付之要件,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依安定基金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之墊付範圍及限額撥款墊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