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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安定基金所設置各事務承辦部門,其各級人員得以專職雇用之。
前項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或撫卹等相關事項,應訂定人事管理規章,報主管機關核定。
安定基金應於主管以上人員異動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