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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安定基金設置下列事務承辦部門:
一、財務部:辦理安定基金資金管理運用、內部稽核、預算、會計事務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二、業務部: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相關業務、退場機制之研究規劃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三、風險管理部: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四項至第六項相關業務及保險業經營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四、管理部:辦理法務、文書、人事、總務、資訊、出納、採購、財產保管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