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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安定基金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總經理應遵照董事會決議,秉承董事長之指示綜理安定基金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