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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董事及監察人執行職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但推選董事長時,不在此限。
前條及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但經董事會委任辦理專項事務者,不在此限。
董事、監察人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與安定基金為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可能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行為。但交易標的為安定基金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