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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
二、查核簿冊文件。
三、監督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之執行。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
五、審查年度決算。
六、其他依法令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