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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 6、7、13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一)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健康及傷害保險適用)。
(二)有涉及費率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列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日期。
二、契約條款。
三、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四、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
五、短期費率表。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前項各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於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