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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 4、7~9、11~13、17、24、29  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包括下列三項程序:
一、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指保險商品研發至保險商品送審前之程序。
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設計程序後,報請主管機關審查之程序。
三、保險商品準備銷售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審查程序後,至保險商品開始銷售前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