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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保險業對放款資產之評估,除將屬正常之放款資產列為第一類外,餘不良放款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評估,分別列為第二類應予注意者,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第四類收回困難者,第五類收回無望者。
保險業將放款資產列入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四類者,應提供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