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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採全國單一費率,其費率結構如下:
一、純保險費,占保險費百分之八十五。
二、附加費用,占保險費百分之十五。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地震保險基金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及投保、理賠情況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地震保險基金自財產保險業分進之純保險費收入總額,其分配於共保組織之純保險費比率,由地震保險基金依據風險評估結果訂定之。
地震保險基金分進之純保險費收入總額,於扣除共保組織及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淨自留賠款、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及賠款準備淨變動後之餘額,應全數納入地震保險基金累積處理。
本保險之附加費用用途分配應至少包括簽單公司費用、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費用及提存信用風險準備與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之預留調整準備等四項。信用風險準備與危險分散成本之預留調整準備歸屬於地震保險基金,其提存及收回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辦理。
前項附加費用分配,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五項所稱信用風險準備為指地震保險基金為因應簽單公司、共保組織會員、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違約所致損失之風險所提存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