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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一、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應以純保險費採二十四分法提存之。
二、賠款準備金:已報未付賠款準備金及未報賠款準備金,應參據本基金損失評估系統評估結果及過去理賠經驗估算提存之。
三、特別準備金:
(一)每年年底應就分進之純保險費收入總額,扣除共保組織及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淨自留賠款、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及賠款準備淨變動後,如有餘額,應全數提存特別準備金。
(二)每年年底應就本保險附加費用收入及不含資金運用收益之其他各項收入總額,扣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之餘額,全數提存特別準備金。本目餘額為負數時,結轉累積餘絀。
(三)第一目之特別準備金如有不足者,得收回以前年度累積之特別準備金彌補之;如仍有不足者,得由以後年度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沖減彌補之。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各項成本費用不包括前條第五項及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已扣除之成本、費用、賠款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