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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之資金運用,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存放於國內銀行之新臺幣及外匯存款。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其購買公司債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四、購買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國內募集發行以新臺幣計價之投資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金總額百分之五。
五、投資國內成分證券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金總額千分之五。
前項所定資金總額包括本基金淨值及各種準備金。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係指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一、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tw AA-級以上。
二、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twn)級以上。
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
四、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
五、經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3級以上。
本基金應訂定風險控管機制及措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本基金每年度資金運用之財務收益總額扣除財務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淨額,應結轉累積餘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