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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監理之要求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