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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保險安定基金總額不足支應因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規定之情事者,
得採事後徵收方式,依各保險業總保險費收入一次或分次補提撥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