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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保險業董(理)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品德、能力及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