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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財政部規定之期限內檢附左列書件各三份,
向財政部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
一、保險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
(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未
來五年財務預測,再保險政策) 等。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格式如附件二) 。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等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格式如附件三) 。
六、發起人已依第三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
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格式如附件三之一) 。
八、公開招募之招股章程。
九、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
十、公司章程。、
十一、會計師、律師及精算人員之審查意見。
十二、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十三、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
補正,經財政部限期補正而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