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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本保險以輸出契約簽訂之貨價為保險價額。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自由訂定
,但政治危險之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之百分之九十為限;信用危險之保險
金額以保險價額之百分之六十為限。附加信用危險之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
之百分之五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