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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本保險之承保範圍:
一、沒收危險:
被保險人作為投資之股份或持分或其股息或紅利之請求權,被國外政
府或其相當者以沒收、徵用、國有化等行為所奪取。
二、戰爭危險:
被保險人之投資企業因戰爭、革命、內亂、暴動或民眾騷擾而遭受損
害或不動產、設備、原材料等物之權利,礦業權、商標專用權、專利
權、漁業權等權利或利益,為其事業經營上特別重要者,被外國政府
侵害而遭受損害,而有下列任一情事發生者:
(一) 企業不能繼續經營。
(二) 破產或其類似情事。
(三) 銀行停止往來,或其類似情事 (以債務顯著超過其財產者為限) 。
(四) 停業六個月以上。
三、匯款危險:
由於前兩款以外之事由喪失股份或持分而取得之金額或其股息或紅利
,因下列第一目至第五目任一事由發生,致逾二個月以上不能匯回本
國者:
(一) 外國政府實施限制或禁止外匯交易。
(二) 外國發生戰爭、革命或內亂致外匯交易中止。
(三) 外國政府控管該項取得金。
(四) 該項取得金之匯款許可被取消,或外國政府經事先約定應准予匯款
,卻不予許可。
(五) 本款第一目至前目任一事由發生後,被外國政府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