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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本保險之保險價額依下列方式訂定之:
一、價款及支出成本之保險價額為被保險人所估計之最大損失額。最大損
失額以各期預定取得之價額及可能支出之成本合計金額之最高者為準
。
二、設備之保險價額以取得該設備上之權利所支出之對價,扣除折舊所得
金額為準。
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在保險價額之九○%範圍內,由被保險人自行訂定,經
輸出入銀行同意載明於保險契約。